2007年9月3日 星期一

傳統姓名常用書寫方式

回復傳統名字後,其常用書寫方式應該如何使用? 這是由電子公布欄所看到轉自原民會的文件,不過郤未見原民會公告周知所有的原住民。
顯然羅馬字併音可以與漢名並列,應該也可據以在護照上作為英文姓名;但有人寫下自己的漢名再加上加上羅馬併音的嗎?既然羅馬併音可以用在簡稱,是否可以省去漢名直接單以羅馬併音來「簽名」呢?這點則未見明文規定。不過在非官式的半正式場合,偶很早以前就用羅馬併音來簽名了。

受文者:各單位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5年10月XX日
主旨:抄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以:該會鄭天財Sra.Kacaw副主任委員業依姓名條例回復原住民傳統名字,其常用書寫方式如附件,請 查照。
說明:依據XX部95年10月3日 X人字第     號函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5年9月28日 原民企字第09500031X51號函辦理。
正本:各單位(刊登電子公布欄)

附件: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